尊敬的不动产中心、税务局的专业领导们你们好:
我们是原110厂(现更名为:建兴公司)享受5·12地震后安居房的职工群众,现厂里(建兴公司)通知职工群众办理不动产产权证(房本),同时性需要向公司补交购房款,缴纳增值税金及附加费、缴纳办证费,即:
需要缴纳的三项费用
1、补交房款计算公式:一、二期总平均成本平方米单价×测绘面积×原公布的楼层浮动比例- 已缴房款=应补缴房款 ; 2、增值税金及附加费=总房款÷1.05×5%×(1+12%); 3、办证费用300元为预收,办证结束后多退少补; 现在职工群众不明白的是:职工群众作为购房者,为什么要交纳“增值税金及附加费”、?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而且,这个费用为什么要交给厂里(建兴公司),而不是交给国家交给税务部门?“办证费用”(工本费)为什么不交给不动产中心? 这个问题职工群众去厂里(建兴公司)咨询过,不得其解,故通过这个平台向领导们作个咨询,请领导们给予指导和解答,以消除职工群众的疑虑。 我们相信不动产中心、税务局的专业领导们,都是“以人民为中心”,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衷心谢谢! 广元110厂(建兴公司)5·12安居房职工群众 (187 8-28 9278)
2026年7月14日
附:厂里(建兴公司)的办证要求PDF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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