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6〕3号)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临时管理规约明确约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及经营主体的,可以按约定实施;未作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出租经营。即使已有约定,经营活动也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和共用设施设备规划用途,不得影响正常物业服务和小区安全,相关收益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并依法公示。目前,我局已要求物业企业迅速整改,并做好情况说明。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7日
感谢您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