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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 抵制就业歧视,呼吁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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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5-6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广元一市民,现向您反映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公开招聘中设置“全日制”学历歧视门槛,而广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医院有用人自主权”为由进行不合理袒护的事件。此事涉及国家“破除就业歧视”政策在地方执行中严重走样,希望能得到您的关注!

一、 核心事件与证据

歧视性招聘:2026年3月31日,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在其官网发布《第三批非在编工作人员招聘公告》,明确要求“全日制本科及以上”。(证据1:招聘公告截图)

官方“神回复”:我向广元市12345热线投诉后,得到的官方书面回复声称,医院设置“全日制”门槛是“基于学习体系的完整性”、“能力培养的规范性”和“岗位履职的适配性”,并引用医院“用人自主权”证明其合理,不存在就业歧视。(证据2:12345官方回复截图)

与国家政策直接冲突:教育部等多部门早已明确,非全日制与全日制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并要求事业单位招聘不得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医院的“全日制”门槛和官方的解释,与国家顶层政策精神背道而驰。

二、 事件的典型性与矛盾点

政策“打架”:教育部门三令五申要消除学历歧视,保障平等就业,但到了地方执行层面(医院、卫健委、12345),却以“用人自主权”和“内部规定”为由,为歧视性条款开绿灯。这暴露了国家好政策在“最后一公里”被架空的典型问题。

回应“诡辩”:12345回复中关于“非全日制学习不完整、不规范”的论述,是对国家认可的非全日制教育体系的公然否定,逻辑荒谬。如果担心能力,为何不通过考试选拔,而直接设置歧视性门槛?特别是,护理是实操、服务为重的职业,仍以全日制为限,有本末倒置之嫌。

受害者众:此事件不仅是个别人的遭遇,而是全国数百万非全日制毕业生在求职中普遍面临的“隐形天花板”的缩影。一家大型公立医院的示范效应极坏。

三、 我的诉求

请求您监督: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介入,责令广元市第一人民医院立即纠正此次招聘中的歧视性条款,并对社会作出说明。

请求您督促:广元市相关部门全面排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中存在的类似歧视性规定,切实落实国家关于促进平等就业的政策。

我手头拥有完整的证据链。此事关乎就业公平与社会公正,一家三甲医院的招聘导向影响深远!希望能深入调查,推动问题解决。

静候佳音,感谢您为公平发声!

辛劳您了!


 楼主| 发表于 26-5-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禁全日制学历歧视 法律法规政策条文

一、根本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核心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法规 & 人社部规章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婚姻、学历等歧视性内容。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四、教育部及国家专项政策(直接禁全日制歧视)

1. 教研厅〔2016〕2号: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相同效力。
2. 教育部等五部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国企公开招聘,不得将学习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
3. 教育部2020届就业通知:招聘公告及实际操作中,不得将毕业院校、学习方式(全日制/非全日制)作为限制性条件。
4. 《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带头扭转唯学历用人导向,不得将学习方式、毕业院校设为报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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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6-5-6 15: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全日制学历好,还是非全日制学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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